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期返還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許紋華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43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期返還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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