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全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全字第1號
- 債權人
- 凰殿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上吉斯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或將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協議書、律師函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