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是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