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圓方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