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圓方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6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圓方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唐步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