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真律師
- 被告
- 奧麗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告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奧麗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二萬零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未經被告同意,為訴之追加,備位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十二萬零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所追加請求部分,與原訴乃基於不同之基礎事實及法律關係,有礙訴訟之終結,且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均不相符,其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