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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富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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