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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15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151號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高力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共同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及足資證明受僱於被告之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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