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1號上 訴 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