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4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北勞簡字第54號給付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零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