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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就被告辯稱原告之94年11月份薪資,暫停播放津貼業務獎金,僅為本薪新台幣30,000元,而被告對此亦表同意等情,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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