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就被告辯稱原告之94年11月份薪資,暫停播放津貼業務獎金,僅為本薪新台幣30,000元,而被告對此亦表同意等情,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