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原 告 乙○○ 被 告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就被告辯稱原告之94年11月份薪資,暫停播放津貼業務獎金,僅為本薪新台幣30,000元,而被告對此亦表同意等情,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