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上 訴 人 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