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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告
乙○○
被告
美商可麗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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