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美商可麗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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