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413號
- 原告
- 威帝歐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乙○○應提出委任狀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41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乙○○應提出委任狀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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