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北小字第161號

原告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普林特茲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

以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業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至民國94年3月止,多次委由原告印刷相關資料文件,惟迄至民國94年3月止,共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九百十九元,多次催討,仍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對帳總表、對帳明細表、相關印刷資料文件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