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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981號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士源 丙○○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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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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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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