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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原告
    庚○○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庚○○ 樓 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 16定有明文,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丁○○、乙○○、丙○○、甲○○、己○○、百富達國際有限公司、新金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表明係一部請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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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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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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