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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原告
庚○○

            樓

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

16定有明文,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丁○○

、乙○○、丙○○、甲○○、己○○、百富達國際有限公司、新

金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表明

係一部請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就

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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