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711號
- 原告
- 精金寶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兼上一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法院管轄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涉嫌共同詐欺或侵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告姚惠敏住台北市內湖區、被告戊○○、丙○○住台北縣三重市,被告丁○○住台北市中山區,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為台北市內湖區,則揆諸上開說明,共同訴訟之被告住所既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即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