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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33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3371號

上訴人
民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安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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