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及原告太太劉婉琦原持有ATC 會員卡,得在國
內飯店享有住宿優惠,被告客服人員於民國94年11月間,以電
話告知原告ATC會員卡已不好使用,慫恿原告及劉婉琦轉換為P
VC會員卡,並可贈送4萬點點數每年可使用1萬點免費住宿飯店
,原告及劉婉琦乃給付被告會費新台幣(下同)75,000元,申
請PVC 會員卡,被告並出具出諾書,承諾原告及劉婉琦登記之
會籍在未售出之前被移除,所繳交之入會費無條件全數歸還。
詎原告及劉婉琦事後仍無法使用PVC 會員卡,被告所承諾上開
事項亦無法達成,屢次通知被告出面,被告均置之不理,劉婉
琦並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
返還75,000元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美好生活俱樂部承購
合約書、承諾書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
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前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5,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 (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