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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北小字第4894號

原告
甲○○
被告
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及原告太太劉婉琦原持有ATC 會員卡,得在國

內飯店享有住宿優惠,被告客服人員於民國94年11月間,以電

話告知原告ATC會員卡已不好使用,慫恿原告及劉婉琦轉換為P

VC會員卡,並可贈送4萬點點數每年可使用1萬點免費住宿飯店

,原告及劉婉琦乃給付被告會費新台幣(下同)75,000元,申

請PVC 會員卡,被告並出具出諾書,承諾原告及劉婉琦登記之

會籍在未售出之前被移除,所繳交之入會費無條件全數歸還。

詎原告及劉婉琦事後仍無法使用PVC 會員卡,被告所承諾上開

事項亦無法達成,屢次通知被告出面,被告均置之不理,劉婉

琦並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

返還75,000元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美好生活俱樂部承購

合約書、承諾書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

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前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5,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 (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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