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旭利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北行汽車商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在地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267 號1 樓,有原告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於被告營業所雖曾設於臺北市○○○路○ 段71-1號,惟原告陳明被告於民國93年間即已搬離該址遷往新竹,且本院按上開地址送達被告,郵件均遭退回,有退郵信封在卷可查,可見上址並非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營業所在地,則無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或第6 條規定,本院於本件均無管轄權可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