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 原告
- 富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高樂登百貨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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