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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海商小字第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小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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