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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6號

原告
華竝國際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香港商巴那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前所提出損害證明之文書,提出足資證明為真正之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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