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香港商巴那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竝國際集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