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沛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400元 (15175.72×
33.435=507400.1982,以支付命令聲請日94年12月20日賣出匯
率計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
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