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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沛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400元 (15175.72×

 33.435=507400.1982,以支付命令聲請日94年12月20日賣出匯

 率計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

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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