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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周炳成律師
被告
智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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