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
本件原告與被告善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檢具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載,而有前
揭起訴不合法之情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