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 本件原告與被告善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檢具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載,而有前揭起訴不合法之情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報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