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姿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2039號原 告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博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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