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秋玉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東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北營造)因給付工程款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命訴外人東北營造在被告處之工程款或其他債權,在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之範圍內,禁止東北營造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向東北營造清償。詎被告竟對東北營造之債權聲明異議,顯與事實不符,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請求確認東北營造對被告有十五萬元之債權存在等情。被告則辯稱並未對東北營造負任何債務等語。
三、經查,原告訴請確認東北營造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並未具體主張據以產生該債權之原因事實,及所確認存在者為何項債權,經本院通知陳明,原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原告既未具體主張東北營造對被告究有何種債權,復未舉證證明該債權確屬存在,被告復否認對東北營造負有債務,則原告提起本訴,求為確認東北營造對被告有十五萬元債權存在之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