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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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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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