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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明發

上訴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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