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