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奈米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柰米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奈米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