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38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大素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