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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陳姿岑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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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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