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