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5號
- 原告
-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