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715號原 告 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富晶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8,915 元,應繳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