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8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8821號
- 上訴人
-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