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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332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332號

原告
富寶熱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告
龍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月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縣泰山鄉○○街10巷14之1號,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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