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互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2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2
- 被告
- 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鄭夢秋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