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0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0325號
- 原告
- 中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周秀卿自承,法定代理人乙○○已移居國外,無從補正委任狀云云。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因欠缺代理權,原告當庭撤回不生效力,本院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