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1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1335號
- 原告
- 聯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奇寶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約書為由,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因而視為起訴,惟兩造合意如因前開合約涉訟,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約書第18條約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