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金雅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