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2175號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歡樂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8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金雅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