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3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476號
- 原告
-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 被告
-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聲請對被告儷鑫工程有限公司行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47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聲請對被告儷鑫工程有限公司行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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