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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戊○○
被告
維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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