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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4908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4908號

原告
義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北簡字第24908號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原告既未能提出證明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書面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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