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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577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姿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5771號

原告
華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帕格國際旅行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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