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5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5771號
- 原告
- 華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帕格國際旅行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