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 參加人
-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參加人就BEST TV LIMITED(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與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補正所輔助之當事人姓名、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參加訴訟之陳述。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狀僅表明參加訴訟,並未繳交裁判費,亦未表明所輔助之當事人姓名、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參加訴訟之陳述,參加不合程式,爰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