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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參加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參加人就BEST TV LIMITED(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與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狀僅表明參加訴訟,並未繳交裁判費,亦未表明所輔助之當事人姓名、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參加訴訟之陳述,參加不合程式,本院遂於95年4月9日裁定命參加人應於七日內補正,惟參加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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