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1205號參 加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參加人就BEST TV LIMITED(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與華人 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狀僅表明參加訴訟,並未繳交裁判費,亦未表明所輔助之當事人姓名、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及參加訴訟之陳述,參加不合程式,本院遂於95年4月9日裁定命參加人應於七日內補正,惟參加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