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6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許紋華
- 原告甲○○、1號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6115號原 告 甲○○ 1號1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紀廣告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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