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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776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7763號

原告
益泉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申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附卷可稽,票據付款地則位於台北縣土城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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