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7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7763號
- 原告
- 益泉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申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附卷可稽,票據付款地則位於台北縣土城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