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9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9967號
- 原告
- 奕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樂園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